记者日前从建设部获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全文见二版)将于今年11月1日开始施行。自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清出都将有法可依。
据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中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办法》中规定,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从事检测业务,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按照所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检测机构资质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的基本条件是: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如在有效期内,检测机构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办法》还对检测业务的委托机制进行了调整。规定检测业务须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这将改变目前由施工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的做法,有助于杜绝“假报告”现象的发生。同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须经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办法》中还规定,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程等专业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检测可参照该《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