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通过了《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并定于8月1日起施行。江西将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强化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对于擅自更改规划的商品房不予竣工验收,对于无证建设的最高处以工程造价10%的罚款。
《条例》草案送审稿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起草,于2008年10月报送省政府,并由省政府法制办书面征求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编委办等部门及11个设区(市)政府的意见,同时通过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省人大、省法制办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45次修改。之后,再次征求省国土资源厅、编委办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组织有关人员对文稿逐条进行推敲,形成了最终的《条例》草案。
《条例》分六章,对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南昌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他设区、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设区、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5年。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同时,该省将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省人民政府可以向所辖城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对派驻地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查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应当配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条例》还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