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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两会委员提出议案 处理历史遗留违建

点击数:6321  时间:2010/6/2 8:12:12
2010-06-02 0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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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两会委员提出议案 处理历史遗留违建

来源:深圳特区报
 
 

  违建一直是困扰深圳的顽疾,因此也广受人大代表的高度关注,刘国红等22位代表昨日提出了关于对《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议案。议案中呼吁市政府尽快对确认违法建筑产权的条件、处罚和补收地价的标准与程序,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补偿补贴办法、以及对“以非法房地产开发为目的兴建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等的定义予以明确,在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过程中探索新方法、新机制,

  违建的申报普查已经有一年多,但仍有大量违建未曾申报,主要原因有:一是部分违建业主移居外地或海外等原因,至今未能和他们取得联系,此类违建共1438栋,约占未申报总量的44.9%;二是部分居民受“两规”工作及《实施办法》仍未出台等因素影响,对普查持观望态度,担心罚款额度过高,且存在“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认为即使不申报政府也不可能对其物业进行拆除,不愿前来申报。

  此类违法建筑共1353栋,约占未申报总量的42.3%;三是部分违法建筑存在产权纠纷等原因无法申报,此类违建共411栋,约占未申报总量的12.8%。

  《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中规定以非法房地产开发为目的兴建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将不予确权,而议案中统计,仅仅一个龙岗区存在“一栋10户以上”现象的违法建筑约1803栋,这部分违法建筑既可能是合作建设的,又可能是业主自己买地兴建,或通过与股份公司合作以统建楼名义兴建,并最终转卖出去的,有关房屋性质难以判断。

  针对处理违建的问题,议案中建议市政府要尽快明确相关的政策法规,对确认违法建筑产权的条件、处罚和补收地价的标准与程序,以及对“以非法房地产开发为目的兴建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等的定义应予以明确。

  在处理违建过程中反映最集中的问题即是补偿。议案中提出首先应适当降低罚款额度,明确对于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补偿和补贴办法等。同时要从科学制定城市更新补偿政策等方面着手,实事求是,宽严相济的处理原则,在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过程中探索新方法、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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