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部分地税官员被集中起来接受为期6个月的房产税税基评估集训,为全面推行房产税提供技术和人员储备。中国房地产税改革专家组成员曲卫东表示,将来房产税除了对城市所有已购房屋采取“普遍征收原则”,以防在二三套房认定上增加征管成本和寻租空间外,还可能对开发商已建而逾期未售的房地产征税,以防止捂盘惜售。
众所周知,房产税最初是以“抑制房价”面目出现的,因而赢得不少人的支持。但近年来,房产税的真面目逐渐显露,从各方表态来看,征收房产税的最大目的其实是增加财政收入,为地方提供稳定税源。至于能否抑制房价乃至会不会助推房价上涨,反倒成了一个并不重要的问题。
不管征收房产税的目的是什么,不管它是否会面向全国推开,人们所想象的房产税,显然只是为多套住房或“大房子”量身定做的税种,只与有钱人有关。这大概就是不少人力挺房产税的一个重要原因吧。但让人始料未及的是,专家说房产税要面向所有城市住房征收。若如此,所有城市居民都将不可避免地成为房产税的缴纳者。
向所有住房征收房产税,“以防在二三套房认定上增加征管成本和寻租空间”恐怕只是次要原因,最主要原因应该是,如果只面向多套住房和“大房子”征收,所得收入有限,房产税便不足以成为地方的稳定税源。为了尽可能多地增加财政收入,不惜最大限度地扩大征税范围,不惜向正被房贷压得喘不过气来的无数“房奴”伸手要钱,不惜向多年节衣缩食才购得一套住房的民众伸手要钱,于心何忍?正当性何在?政府花那么大力气调控房价,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民众的“住房难”问题。如今,房价尚未降至合理水平,就要人们为已有住房纳税了,那些无房者岂不更加买不起房、住不起房、租不起房了?
税收是国家大事,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立法法》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这说明,无论是增加税种还是对既有税种进行改革,都必须通过立法形式予以确定,税法的立法和修改,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税收法定”。而征收房产税所能找到的依据,只有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条例不是法律,只是行政法规,按说用这样的行政法规向民众征税,且一“暂行”就20多年,本身就有违“税收法定”原则的。更何况,《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居民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现在要向非营业用房产(无论是一套住房还是多套住房)征收房产税,相当于增设一个新税种,《房产税暂行条例》显然不能作为征税依据,如果要全面开征房产税,理应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那么,向所有住房征收房产税,全国人民会答应吗?代表民众意志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审议通过吗?请那些言之凿凿房产税将推至全国、推至所有住房的单位和人士,不要忘了这个根本问题。不管民众同意不同意,绕过最高权力机关,想增税就增税,这样的时代应该一去不复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