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在5年内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这是日前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的目标。
《意见》要求,2013年至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使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意见》指出,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2008年至2012年,全国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
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根据《意见》,2013年至2017年5年改造城市棚户区800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232万户。5年改造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90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17万户。5年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30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18万户。5年改造国有垦区危房80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37万户。
《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意见》同时要求,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各级政府资金支持力度。各地区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根据《意见》,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