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权力下放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宁建法字[2013]755号
各区、园区及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建设工程推进不受影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结合权力下放工作的落实,考虑部分区、园区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尚不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以及我市近期建设工程任务较重较紧的实际情况,我委在区分区、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水平的基础上,就进一步落实权力下放,实施质量、安全监管作如下通知:
一、已成立相应监督机构,具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的江宁、浦口、六合、高淳、溧水等五区及化工园,继续承担属地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其中,按照权力下放现有模式,江宁区负责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浦口区负责南京高新开发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
已成立房屋建筑质量监督机构的栖霞区、雨花台区,继续承担区房屋建筑质量监督工作,其中栖霞区继续负责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屋建筑质量监督工作。
二、已成立相应机构,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尚不完善的鼓楼区、建邺区,应当进一步充实自身人员设备,尽快取得相应监督资质。在未取得相应资质前,可以由区政府向市综改办报告,委托我委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
三、尚未成立相应机构,完全不具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的玄武区、秦淮区和七个功能板块区,应当根据市权力下放的统一要求做好承接工作,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在未具备相应能力前,可以由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向市综改办报告,委托我委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
四、栖霞区、雨花台区和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市政项目质量监督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在未成立相应机构或具备相应监督能力前,可以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综改办报告,委托我委相应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栖霞、雨花台区和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进一步结合自身条件,完善监管能力,尽快实现全面承接。
五、我委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承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委托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届时我委将根据区、园区权力下放承接情况重新进行调整,确保放权到位。
六、我委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承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委托后,对待建项目依法实施监督工作;在建项目由于未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即已开工建设,由区、园区根据权力下放后的职责调查处理后再行实施监督工作。
区、园区应当根据权力下放要求,继续做好区、园区内依法不需立项的建设工程的日常监管工作。同时,抓紧有限时间,尽快完善自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确保在2015年1月1日前正式实现全面承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