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监字〔2012〕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管理,规范其使用行为,根据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站制定了《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抄送: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材料(以下简称材料)的质量管理,规范其使用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场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宁建质字〔2011〕1420号)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材料登记,是指进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直接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原材料、设备和构配件,在申报后经抽查、抽检符合要求,予以登记并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中使用材料的行为,除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法规、文件外,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实行登记的材料(详见附件一)应在完成登记工作后使用。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负责材料登记工作。
第五条 材料登记程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申报
材料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商(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至市质监站领取加密锁,登陆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录入单位基本信息及申报登记的材料产品信息。
完成信息录入后,申报单位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至市质监站办理申报手续:
1、《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申报登记表》(见附件二);
2、《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见附件三);
3、申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进口产品需有报关证明;
4、申报登记年度内的产品检验报告或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5、属于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的,需提供相关证书;
6、材料产品委托代理的,需提供生产企业法人授权代理证明;
7、材料采用的技术标准;新型材料还应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认证文件,且其采用的企业标准需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材料生产企业为本市企业的,由企业直接申报登记。材料生产企业为外地企业的,可委托在宁分支机构办理;在宁未设分支机构的,可委托在宁授权代理商办理(同一生产企业在宁授权代理商不应超过3家)。
市质监站对申报资料进行抽查,符合要求的,申报予以通过。
(二)进场信息上报
通过申报的材料每次进入施工现场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报验,监理单位应检查材料在信用管理系统中的登记状态,审查产品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对进场材料实物进行抽查,并将进场材料信息通过信用管理系统上报。
(三)抽查抽检
质监站收到材料进场上报信息后,至工程现场对相关材料进行随机抽查和封样抽检。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材料品种,抽检不少于3个批次。
(四)登记公布
通过企业申报后的材料经质量监督人员抽查和抽检合格,质量状况稳定的,完成登记手续。已登记的材料信息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公布。
第六条 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所选用材料的型号、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不得指定材料生产企业或供应商。
第七条 材料采购及使用单位应在信用管理系统中查看材料登记情况,对未完成登记的材料,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按规定完成申报登记手续。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建立进场材料台帐,及时收集、整理所使用材料的相关资料,并按《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的要求进行汇总。监理单位应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汇总的相关资料,填写审查意见并签章。
第九条 市质监站定期汇总材料质量监督巡查、抽查、抽检情况,以及监理单位上报的材料进场检验和使用情况,对材料检测不合格率较高的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商给予警示,相关信息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动态公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材料不予登记,已登记的取消登记,取消登记的材料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公布,且半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登记: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二)因材料质量原因导致工程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三)因检测不合格率较高连续两次被警示的;
(四)申报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五)被列为淘汰或禁止使用产品的。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在单位基本信息或材料产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应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质监站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使用未登记材料的,需加强抽检。对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或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进场材料未按规定登记并已用于工程的;
(二)已使用材料抽检不合格的,或因材料质量原因导致工程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对所使用材料的相关资料及时收集、整理、汇总的;
(四)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汇总的资料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的,或未及时上报材料进场信息及检验结果的;
(五)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合格检测报告的,或检测结果与实际不符或弄虚作假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20日起实施。
附件一:实行登记的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类别
附件二: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申报登记表
附件三: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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