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289号令)、《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07〕132号)、《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宁劳社医〔2010〕2号)、《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宁建规字〔2011〕4号)以及《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12〕715号)精神,现就在全市统一开展建筑业农民工(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建筑业农民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和大病医疗保险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建筑业农民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和大病医疗保险等工作,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模式、分级管理。
市住建委、财政局、人社局及社保中心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鼓楼、玄武、秦淮、建邺、栖霞、雨花台等六个区行政区域内的上述工作;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建设(建工)局、人社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上述工作。
二、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意见第一条明确的管理范围,负责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以及向同级财政部门划缴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和大病医疗保险费等工作,统一使用“e路筑福”实名制管理系统平台,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信息共享。
三、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中心根据本意见第一条明确的管理范围,负责建筑业农民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和大病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按规定落实建筑业农民工工伤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等工作。
(一)本意见实施前,建筑业农民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和大病医疗保险的,按原规定标准和原渠道划缴保险费用、享受有关保险待遇,直至工程竣工。
(二)本意见实施后,市建设业务部门统一将建筑业农民工参保信息上传至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在工伤认定和审批工伤保险待遇及医疗保险待遇时以信息系统参保数据为准。
(三)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建筑业农民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由工程总造价的3.3‰或工程总造价中人工成本的2.2%下调为工程总造价的3.0‰或工程总造价中人工成本的2.0%,其中的10%部分为大病医疗互助保险费。
(四)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提高建筑业农民工享受普通门诊的待遇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800元以内、符合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8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50%提高至70%;800元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四、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本意见第一条明确的管理范围,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资金、建筑业农民工工伤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五、我市工伤和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时,建筑业农民工工伤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一并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六、市住建委、财政局、人社局及社保中心负责对各区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上述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本意见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