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建管〔2013〕534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省内工程监理企业跨区域
承接监理业务开具相关证明手续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简政放权精神,推动建立开放透明、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简化省内工程监理企业跨区域承接监理业务开具相关证明手续。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内工程监理企业需要开具出省承接监理业务介绍信、诚信证明、质量安全证明的,进入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外出证明申请模块向所在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询该企业信用记录,对近几年来无不良行为的企业开具出省介绍信、诚信证明、质量安全证明,办理结果同时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首页对外公开。
二、省内工程监理企业在本省跨市承接监理业务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歧视性、非平等壁垒阻止企业进入当地监理市场,一律不得要求进市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具外出介绍信、诚信证明、质量安全证明,对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方面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立即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视情予以通报批评。
三、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维护辖区内工程监理企业诚信记录,将监理企业发生不良记录信息及时录入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行政处罚的监理企业,按照行政处罚内容录入系统,如有停业整顿内容的在系统内予以锁定,锁定后在停业整顿期内相关证明将无法开具。
四、2013年12月1日起,省内工程监理企业开具相关证明均需通过系统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再出具相关书面证明。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简化跨地区承接监理业务相关手续的办理流程,加强工程监理企业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