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建综〔2014〕486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转发你们,有关要求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明确劳务用工责任。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落实用工管理、教育培训、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与工程质量安全。鼓励和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关键岗位自有工人为骨干、劳务分包为主要用工来源、劳务派遣为临时用工补充的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
二、积极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全省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要严格实行劳务人员实名制,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劳务用工管理人员,建立劳务人员信息档案。2015年1月1日起,劳务人员实名制建立情况全面纳入建筑施工现场、企业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检查范围。
三、加大信息化管理力度。已建立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的地区要在总结前一阶段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完成与市级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实现数据互通共享,打造一体化综合监管平台。尚未建立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学习先行地区的经验,尽快实现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实名制的信息化管理。
2015年1月1日起,对于不执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发生拖欠劳务费或劳务人员工资、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处理时一律以情节恶劣论处,并将建立劳务人员实名制列为清欠解禁的必备条件。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