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建(建工)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30号)、省住建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500号)文件精神及相关工作部署,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南京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1月18日
附件
南京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住建部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部署和省住建厅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建厅要求,通过两年专项治理行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不断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建筑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完善工程质量监管体制,提高我市工程质量水平。
二、组织机构
市住建委成立“南京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导全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委市场处、质安处、招标处、法规处、科研处、宣教处、城建执法总队、建管处、质监站、安监站、市政管理处、装饰管理处、轨道站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建筑市场行为组、质量安全行为组、勘察设计行为组、教育培训宣传组。
组 长: 周金良 市住建委主任
副组长: 郭宏定 市住建工委专职副书记
丁恒才 市住建委副主任
吴春华 市住建委副主任
汪 熙 市住建委副主任
朱家祥 市住建委副主任
何金雪 市住建委副主任
组 员:韩 林 市住建委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
闫 旭 市住建委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
江建平 市住建委建设工程招投标处处长
陆玉龙 市住建委政策法规处处长
陆金方 市住建委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处长
赵 龙 市住建委宣教处处长
叶福良 市城建执法总队总队长
高乔民 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处长
孙小军 市市政管理处处长
高旭阳 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
石平府 市轨道交通质安监督站站长
田 成 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李 强 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站长
三、治理范围和内容
范围:全市在建、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是保障性住房、商品房、轨道交通、市政道路等项目。
内容: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监理单位监理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施工单位总分包合同备案、按图施工、执行施工技术标准、建筑材料检验、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等情况;各类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技能培训情况等。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1、全面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依据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和省住建厅《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4】533号),制定《南京市住建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建质字【2014】1048号),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的相应质量终身责任。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终身责任和追究方式落实和追究其责任,督促责任主体及安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规范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2.切实推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必须持有单位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并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设置永久性标牌制度,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增强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标牌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监制。按照建设部要求,对于10月1日前开工的项目,在10月底前必须补签各类承诺书;10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规定执行,签署承诺书。没有承诺书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3.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检查建设项目五方责任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建立情况,督促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存,未建档案或档案建立不全的,不予竣工验收。
4.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及时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
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工程检测单位等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有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使用不合格材料和产品、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建设主管部门必须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并照省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号)要求,与各类评优评奖、市场准入、企业资质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工程监理作用
1.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按照招投标文件的约定,核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或岗位证书。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招投标文件的约定组建项目管理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要优化工程质量监督机制,进一步探索工程质量监督新模式,加大对工程质量的巡查、抽查和监督抽检力度,对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处。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建设,各区要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平台,并适时接入市级平台,实现监管手段的现代化。
2.严格落实施工项目经理的责任。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4〕123号)规定,落实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加强对项目经理履职的动态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积分管理,并纳入建筑市场诚信管理。
3.继续推进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办〔2013〕622号)要求,结合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部署,落实《南京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南京市住宅工程常见质量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建质字〔2014〕250号)文件要求,深入推进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五年行动,突出抓好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治理,强化勘察设计质量意识,规范勘察设计质量行为。要重点治理房屋渗漏、裂缝以及给排水、电气、节能等方面影响使用功能质量的常见问题。继续开展示范工程创建活动,推行样板引路,组织召开治理示范工程现场会,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4.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完善工程监理制度,鼓励监理企业转型升级,开展跨地域、跨行业经营,向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技术咨询等方向拓展,形成一批有技术实力、有品牌影响的骨干企业,提升监理行业整体水平。监理企业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项目现场人员的配置和管理,强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要开展工程监理专项检查,加强对监理企业和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能认真履职的人员,坚决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活动。加强对监理工作标准化建设的探索和研究,建立监理行业信用评价和发布机制。
5.进一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不断强化工程质量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提升监督机构的监管水平。
(三)结合“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1.准确认定、重点查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的规定,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法发包行为。二是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或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转包行为。三是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违法分包行为。四是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挂靠行为;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出借资质行为。
2.对查实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严格依法实施处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建设主管部门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外,还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重新核定企业资质、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
对于2014年9月30日前开工的在建项目,企业自查自纠发现问题且在今年11月底前整改到位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全面检查和督导抽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可以从轻处罚,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从重处罚;2014年10月1日后新开工的项目,参建各方应保证无专项治理所列的各类违法行为,并互相监督,检查中一旦发现违法问题,将依法从重处罚。
3.做好宣传并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治理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是今后两年的重点工作。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检查,认真部署,要将专项治理工作的相关精神和有关要求传达至建筑施工企业和每一个在建项目,确保不留死角。在检查中发现存在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将违法行为及时记入“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治理工作过程中,要积极宣传政策法规,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增强自觉抵制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意识,加大对被查出的违法单位和个人的惩戒力度,将违法行为在相关媒体公布曝光,形成失信惩戒的社会监督机制。同时,要及时发现好的企业和项目,树立正面典型,给予鼓励和支持。
(四)制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支持,积极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1.制定建筑产业发展规划。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证发【2014】111号)制定南京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纲要,明确年度目标、扶持举措和激励政策,在项目立项审批、土地供应规划条件、城乡规划许可、项目竣工验收和房产销售等环节明确建筑产业现代化相关要求。
2.切实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住建部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纲要,以及省厅对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建筑产业化发展规划,明确近远期目标,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
3.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步伐。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引导建筑企业适应现代化大工业生产方式要求,全面开展转型升级工程。培育一批熟练掌握建筑产业现代化核心技术的设计企业,提升标准化设计水平。形成一批设计施工一体化、结构装饰一体化以及预制装配式施工的特色企业。鼓励成立包括开发、科研、设计、部品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在内的产业联盟,鼓励产业联盟向产业链上下游不断延伸,通过各方资源的优化整合,实现联盟成员的互利共赢,实现建筑产业链的融合互动发展。
4.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建设管理,对超出现行规范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安全性等依法进行审查或论证。完善新兴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建立健全部品生产企业的审查制度。改革招投标制度,对具有建筑产业现代化施工经验的企业给予优先中标权。完善造价管理制度,定期公布贴近市场实际的工程造价指标。完善工程质量监管体系,明确对预制构件生产的质量监管方式和装配式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要求,强化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5.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与信息化的融合发展,充分应用信息技术提升建筑产业在勘察设计、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环节的信息化水平。鼓励企业加快推广信息技术领域的最新成果,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智能化技术、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在建筑产业中的研发、应用和推广。实现设计数字化、生产自动化、管理网络化、运营智能化、商务电子化、服务定制化及全流程集成创新,全面提高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推进信息技术运用,提高建筑的智能化水平。深入推进企业信息化应用示范工程。
(五)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要求,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其在工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引导施工企业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明确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要求施工企业建立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要求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未建立教育培训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施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2.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建筑工人培训信息公开机制,加快完善技能鉴定制度,探索工人技能分级管理,并与岗位工资挂钩,提高建筑工人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建筑工人培训工作,对不承担建筑工人培训主体责任的施工企业依法实施处罚。积极争取、充分利用财政经费补贴,培训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3.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建筑业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并建筑工人培训信息载入实名制管理当中,逐步将全市建筑劳务工人基本信息,纳入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劳务人员的动态管理。
(六)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建市〔2014〕108号)总体要求,科学组织、安排部署诚信体系建设和建筑市场综合监管试点工作。
1.归集建筑市场主体和工程现场基础信息。制定建设单位及建设工程类企业(包括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单位)、人员和项目信息归集标准,按照“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思路,建立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建立企业、人员、项目和信用相互关联的评价机制,实现省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各环节的一体化联动监管目标。同时做好市级数据与省建设厅及住建部数据对接工作,以利于2015年资质管理采用数据。
2.全面开展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参照省厅制定的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和人员的信用评价标准, 2015年底基本建成科学、客观公正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3.加大信用评价成果应用范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招投标、资质审批等建筑过程相应环节;二是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审批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完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三是引导企业从重资质向重信用管理转变,对正常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在其资质升级时给予相应激励措施。
4.明确相关规则,推进项目数据库建设。积极配合省住建厅做好建筑市场监管综合试点工作,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尽快完善工程项目基础数据信息。一是推行相关主体信用考评规则,明确信用记录的使用范围;二是严格合同备案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规定做好各类工程项目的合同备案工作,尽快完善工程项目数据库信息。
五、工作计划
今后两年,我委将按照建设部行动方案和本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专项行动。在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工作中,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各监管部门每4个月对本辖区内及各自监管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我委每4个月组织一次抽查和专项行动督导检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强化专项治理工作成效。
(一)动员部署(2014年9月~11月)。召开全市贯彻落实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工作会议,动员部署。2014年11月底前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各监管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及各类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计划,突出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措施,全面动员部署专项行动,并将实施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2014年11月~12月)。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各监管部门部署并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对照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验收规范,以及各单位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要严格细致检查各重要部位、关键环节,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做到闭合管理。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自查自纠的指导、督促。
(三)全面检查(2014年12月~2016年6月)。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各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自查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对辖区内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每4个月对辖区内及各自监管的所有在建项目进行一次排查。
在开展全面排查的同时,还应按照建设部《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和省厅关于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通知要求,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工作信息。
(四)总结分析(2016年7月~8月)。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各监管部门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上报市局,由市领导小组对全市开展工程质量治理工作形成总结报省厅。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各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周密部署,有效推进。各单位主要领导作为专项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挂帅,成立工作领导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联络人员,保证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
(二)广泛宣传,加强教育
各区及各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工程质量专项治理活动,提高思想认识,普及质量安全生产知识,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形成工程质量专项治理活动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各区要针对本地实际情况,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合理统筹,科学安排,明确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区域,对易发生问题的薄弱环节,要重点检查。在兼顾常规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专项治理工作,将集中治理、阶段性治理和日常治理相结合,将重点检查和常规巡查相结合,将治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
(四)建立制度,保证效果
一是建立专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及时组织各有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分析讨论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及时提出对策,有效解决问题,保证专项治理工作有序、有力、有效推进。
二是建立通报约谈制度。专项治理工作中,对建设工程责任单位、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通报制度。市住建委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督导意见,落实整改。对专项治理工作推进不力、整改不落实的责任主体,将约谈责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
三是建立总结报送制度。各区及各监管部门要做好专项治理工作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每4个月形成工作简报,每年进行半年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将专项治理工作信息定期上报市住建委。
四是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专项治理过程中,为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治理工作成效,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调查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市领导小组联系电话: 联系人:
传真: 邮箱: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