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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十条”开启水环境治理新时代

点击数:5993  时间:2015/5/21

近期,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被业内称为“水十条”。它的公布实施,将水环境治理提升到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层面,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水污染严重的状况未得到根本性遏制,24.6%的重点湖泊 水库 呈富营养状态,不少流经城镇的河流沟渠黑臭,饮用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水十条”总体要求提出,要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主要指标是: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

可以说,任务是艰巨的。在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工作中,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的工作包括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具体涉及3项工作: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具体要求是,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特别是对污泥处理处置提出了禁止性要求:在污泥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处理处置不达标的,禁止污泥进入耕地。同时规定,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年底前达到90%以上。

在节约保护水资源任务分解中,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的工作之一是加强城镇节水。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水十条”提出了水环境管理将从环境质量管理和污染物控制入手。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包括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订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包括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

为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水十条”提出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加强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和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的要求。特别提出要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通过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对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应于2015年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于2017年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水十条”的最大亮点是: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严格目标任务考核。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国家每年公布最差、最好的10个城市名单和各省(区、市)水环境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城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分海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将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转自《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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