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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积极宣贯《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点击数:6092  时间:2015/7/1

6月29日,江苏省召开贯彻实施《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永忠,副省长张雷,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主任夏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副厅长顾小平出席会议。夏鸣主持会议。

会上,刘永忠指出,《条例》是国内首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提高江苏生态文明、改善人民生活质量、转变经济发展增长方式,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提升民生幸福指数的重要保障;是加快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现实需要。此外,《条例》体现了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的要求,总结了江苏绿色建筑推广示范工作的经验,回应了广大群众提高生活质量的诉求,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刘永忠强调,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切实推进《条例》的宣传贯彻实施。加大学习宣传力度,扩大《条例》的社会影响;加大协调配合力度,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张雷在讲话时指出,《条例》的颁布实施顺应了城乡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要求,为做好绿色建筑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贯彻实施好《条例》,依法加快绿色建筑发展,是有效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他要求,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全面贯彻《条例》,深入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此外,还要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扶持及执法监管,确保《条例》有效贯彻实施。

顾小平指出,《条例》是在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系统总结多年来江苏推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实践工作经验,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后形成的地方法规,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系统性。它在全国的率先实施,将进一步提升江苏绿色建筑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有力增强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与参与,对绿色建筑发展由政府引导向全社会推动、由示范创建向整体提高水平具有决定性作用。他表示,下一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认真组织《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同时,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省市有关部门及建筑企业负责人在会上作了交流发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环资城建委,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设区市人大环资城建委、建设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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