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理行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监理企业准入清出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等有关管理规定,经研究,决定建立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监理企业动态核查工作及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辖区内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动态核查监督管理,并负责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企业动态核查情况。
二、核查对象
我省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重点核查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包括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注册执业人员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监理企业。
三、核查内容
工程监理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其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是否持续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是否存在第158号部令第十六条所列的行为;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四、核查时间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不定期对所辖监理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建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机制。
五、核查流程
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核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管理系统”资质核查栏目中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符合情况,日常监管中工程监理企业是否存在第158号部令第十六条所列的行为,工程监理企业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资质动态核查不合格的工程监理企业网上全省通报,并给予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限为30天。整改期间企业暂停承接新业务,暂停申请受理资质升级、增项申请,同时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管理系统”中予以锁定。整改期届满前,整改企业须通过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国家注册执业人员证书复印件及近三个月社保证明等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
3.对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未申报整改材料的企业,撤回其资质,并由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将资质证书收回后,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其中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甲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予以撤回。
六、有关要求及事项
1.为充分利用信息化监管手段,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自2015年10月1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所核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不再加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监理管理专用章”及“核查合格”章,原盖有资质核查有效期印章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核查有效期满后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可正常使用,不影响其参加正常投标活动。
2.各工程监理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核查内容进行自查,及时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管理系统”中进行有关人员身份信息录入确认,并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落实。
3.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大对本辖区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督管理力度,完善工程监理企业准入清出机制,进一步规范监理企业市场行为。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联系电话:025-51868738、51868741。
转自住建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