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相互之间具有重大的区别。2014年5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出了首批80个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营运的示范项目,涵盖了铁路、公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重大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工程,油气管网及储气设施,现代煤化工和石化产业基地等方面,每一个项目之间,均有着重大区别。
2014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中的30个PPP示范项目,涵盖了新能源汽车、供暖、地下综合管廊、污水处理、供水、轨道交通、垃圾处理、医疗、环境综合治理、交通、体育等领域,范围之广,区别之大,不能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而且,《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明确指出:“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均可推行PPP模式。”各类PPP项目之间,性质不同,领域不同,强制要求一刀切均实施资格预审,可能有悖其具体特点,值得探讨。
同时,PPP项目采购方式众多,需要区别对待。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采购方式选择。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中不作更改的项目。”因此,PPP项目采购方式目前至少有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5种采购方式。
在这5种采购方式之中,除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以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货物和服务需要实施资格预审外,其他4种方式,对资格审查均无强制性要求。在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条法司、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联合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书中写明,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是不需要资格预审的。因此,至少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是否必须强制实施资格预审,法有授权,授给了招标人(采购人)自行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决定。
虽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明文规定所有的PPP项目采购必须实施资格预审,但是在现实面前,有些PPP项目并未严格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资格预审。从前文的分析不难看出,不管是从上位法的规定来看,还是从相关的立法意图以及实施资格预审的利弊,甚至PPP项目的复杂性、重大差异性、采购方式众多性来看,都应当具体事宜具体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将PPP项目采购是否实施资格预审,交给招标人(采购人)来综合考量决定,以便真正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摘自 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