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初步了解,多数建筑业企业2016年11月、12月缴纳增值税款现金流出(以下简称缴税现金流出)环比及同比均大幅度上升,个别企业上升幅度达60%以上。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值得警惕的信号。
停杯投箸不能食
在分析具体原因之前,有必要指出的是,增值税先进的征管手段提高了征管效率,堵塞了营业税征管的漏洞,跑冒滴漏以及纳税不及时等现象得以遏制,这是同期入库税款增幅较高的一个重要的技术性因素。
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建筑业企业季节性收款特性导致缴税现金流出年末突增。二是建筑业企业预收工程款即发生纳税义务的政策规定效应渐显。三是经营环境、谈判地位、配套政策等建筑行业本身不可控的因素使然。四是为数不少的建筑业企业认识不足、措施不当、管理不到位,造成不必要的缴税现金流出。
另外,值得肯定的是,笔者在调研中也发现,部分管理先进的企业(规模并不大),已经建立起适合本企业实际的税务管理模式,“营改增”之后,总体缴税现金流出明显下降,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
拔剑四顾心茫然
从增值税的原理看,建筑业企业作为不动产的建造方,其本身并非终端消费者,严格而言它并不真正承担税负。因此,在上文的分析中,笔者并没有用“税负”而是用了“缴税现金流出”这一概念。那么,对于这种“缴税现金流出”增幅较大的客观现实,我们应该怎么看待呢?
从上文的原因分析看,如果我们不采取任何措施,听之任之,不排除这一症状“自愈”的可能性。季节性收款因素,将随着年后建筑业收款的自然下降而减轻;预收款发生的纳税义务,将随着工程项目开工,进项业务逐渐增多而使缴税现金流出下降;行业发展的限制性因素以及建筑业企业自身的管理因素,也将在增值税施行一段较长的时间(如10年)后,随着征管手段的加强和纳税意识的提高,而得到缓解。但这种“无为而治”的做法,需要的是时间、牺牲的是部分建筑业企业,甚至会影响到整个建筑行业发展。
众所周知,我国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的最大特点,是资产负债率高、利润微薄以及由此所带来的资金紧张。因为资金紧张,所以要举债,每年微薄的利润被沉重的财务费用蚕食殆尽,又要进一步举债,如此循环、苦不堪言。尽管增值税不直接影响建筑业企业的经营成果,但是国家税收的不可返还性,决定了其缴税现金流出一旦发生,犹如奔流到海的黄河水,一去不复回。无论后续发生多少进项,也只能抵扣再后续的销项。更何况,后续发生的进项,本身就是建筑业企业当期的现金流出。
(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