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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企业年末缴税增加的思考 (二)

点击数:5652  时间:2017/3/20

长风破浪会有时

从分析可以看出,导致建筑业企业近期缴税现金流出增加的原因有很多,需要财税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建筑业企业各司其职、共同努力。在此,笔者不揣冒昧,结合建筑业企业“营改增”后遇到的一些反映较多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财税部门

一是借鉴房地产企业的预收款预缴政策,延后建筑业企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发生纳税义务的时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分包单位的预付款后的余额,按照一定的预征率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率建议定为1%或2%,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业主计量对应工程量的当天。

二是修改《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取消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筑业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环节。

三是进一步明确甲供工程的增值税政策。现行政策只是笼统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材有总额和差额两种模式,对于差额模式,甲供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且甲供材不作为增值税的税基,较营业税制先进了一步,当无问题。但对于总额模式,亦即以材料款抵顶部分工程款的模式,政策不明,执行过程中争议较大,有部分业主利用此项政策空白,在甲供材包含在建筑业企业承包范围的前提下,要求材料供应商向其开具专用发票,同时要求建筑业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并向其开票。

建议政策明确:第一,总额模式属于“36号文”所称甲供工程,建筑服务提供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二,甲方以材料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向建筑业企业开具发票,建筑业企业如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是从国家政策层面明确钢结构、幕墙、门窗和电梯等专业分包适用的税目,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建议税目和税率的确定,及时与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沟通协调,保证造价规则和财税政策相一致。建议明确:无论适用兼营还是混合销售,总承包企业向上述专业分包单位支付的款项(含材料及安装),均可凭扣除凭证在预缴增值税时差额扣除;总承包企业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其销售额的确定也按上述口径。

五是允许商品混凝土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或免税政策的,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或放弃免税的时间不受36个月之限。

六是对建筑业企业采取适当的财政补助政策。

行业主管部门

一是规范房地产开发等建设单位的市场行为,不得要求建筑业企业向其提前开具发票或超额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夺建筑业企业依法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权利。二是加强与财税部门沟通,保证增值税下计价规则与税收政策的协调一致。三是工程造价、招投标管理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增值税计价规则严格执行。四是原则上禁止建设单位采用总额模式甲供。

建筑业企业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学习、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逐步建立起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财税管理制度。二是财税管理工作要贯穿于企业的全业务流程,始于招投标、终于收付款。涉税事项(如发票类型、开具时间、违约责任)应在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三是注意防范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对于初次合作的供应商、分包商(商贸企业为重点),应采取迟付款项等防范措施。一旦发现初次合作企业出现走逃或失联情况,财务部门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彻查招标程序和相关责任人。四是在销项业务方面,要准确把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尽量将开票时间、向分包付款并取得发票时间、预缴税款时间控制在一个月之内,次月申报纳税时,及时抵减已预缴税款。五是在进项业务方面,要确保“应抵尽抵及时抵”,发生采购等进项业务时,应依照采购合同或协议及时取得扣税凭证,并在最短时间内认证并申报抵扣。六是在对内管理方面,针对工程项目数量多、分布散等经营特点,应提高管理效率,利用信息化等手段,确保涉税业务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七是在对外管理方面,建筑业企业要善于以价值链的观点看待税务管理,在计税方法选择、收付款时间、发票开具和收取等方面加强与业主、分包分供商的沟通协调,以实现税务管理的共赢。八是组织公司招投标、合同、物资、经营、法务、内控和财务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选择本单位有代表性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蹲点,总结提炼出最佳实践经验并进行推广。

 

                                                                          (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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