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调整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范围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或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除外),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进行交易。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明确监管重点,重点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国有企业投资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控股或被控股的企业依法能够提供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以将项目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直接发包给控股企业或被控股企业。
十二、改革工程招投标评定制度和提高工作效率
建筑方案设计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政府集中建设的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实行“评定分离”制度。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项目,中标人除需提供正常履约担保外,还需提供差额部分的履约担保。实行综合评标法的项目必须实行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三合一”评标。因严重失信被列入限制准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得参加投标。探索建立价格预警干预机制,改变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标和采购管理模式,实施技术、质量、品牌、价格等多因素的综合评估,引导企业由“拼价格”向“拼质量”转变。提高工程招投标效率,中小型工程且技术标不参与评审的工程,发招标文件至开标时间不少于10日(设计招标除外);采用合理价随机法的工程,发招标文件至开标时间不少于7日。扩大招投标信息公开度,实行网上受理异议和投诉。组建省级资深评标专家库,建立招投标重大法律、技术问题专家评议制度。
十三、健全建筑设计发包制度
推行建筑设计方案招标、设计团队招标等符合设计特点的招标方式。采用建筑设计方案招标的,建设单位应与中标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签订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并支付中标单位方案设计费,金额不宜低于该项目总设计费的30%。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应着重考虑投标人的能力、业绩、信誉及设计构思等。评标标准中确需设置投标报价的,其所占权重不应超过10%。对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省重要大型工程,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也可直接发包给以建筑专业院士、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命名的设计大师为主创设计师的设计单位。完善建筑设计方案竞选制度,建设单位可采用竞选方式确定设计方案。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设计单位可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设计直接分包。
十四、建立全过程工程质量控制和评价制度
探索建立工程质量性能评价指标体系及应用办法,加强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实施过程量化评估机制,工程结束后向社会公布量化结果。将一段时限内的量化累积评分与政府招投标和评奖、奖励挂钩,引导建筑业企业自觉提高工程质量。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进一步落实检测质量责任。建立建筑材料认证、评价、信息公开等制度,完善全过程工程质量追踪、定位、维护和责任追溯机制。强化对工程项目建设各环节文件资料以及电子文件的归集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真实、完整和准确,为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以及保障工程设施运营维护提供依据。
十五、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全面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质量安全负第一责任,规划设计、图纸审查、施工许可、批后监管等应以安全为前提,加强源头管控。完善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联动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政府监督职能,重点加强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加大抽查抽测力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各地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强化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加强对监督机构和人员的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的考核,结果纳入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