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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不足和抵扣不全面是建筑业“营改增”后企业负担无法明显减轻的问题所在(下)

点击数:7441  时间:2018/7/27

笔者2012年在绍兴参加第10届中国建筑业企业高峰论坛上有个演讲:“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焦点在于抵扣难”,时隔6年,现在看为什么“营改增”在建筑业试行两年了,还没能做到“营改增”的初衷,真正为企业减轻负担,当年列举的以下10个方面问题有一些引起重视得到了解决,但还有一些仍有待研究和进一步完善。

1、甲方供料现象普遍,造成可抵扣进项税减少。
2、劳务用工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
3、外购商品混凝土实行的是简易计税(3%),即使按照现行调整的10%增值税税率,也明显存在“政策性亏损”。
4、固定资产折旧与设备租金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
5、水、电、气等能源消耗,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
6、银行贷款利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7、企业在项目上取得的合同毛利(约3%左右),也不可能取得进项税发票。
8、地方材料及辅助材料,一般小规模纳税人开不出增值税发票。现在市场监管抓得紧了,就“羊毛出在羊身上”,采用加价开票出售。
9、业主工程款支付严重滞后,材料款支付多少只能拿到相应的发票,造成销项税与进项税时间上的差异,即使存在应收账款,也不能减少或推迟确认销项税额,时间差造成企业实际上的税负增加。
10、装饰企业材料繁杂,供应商大多数无法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
 
    以上10条如果都能接地气地实事求是解决,例如:对于越演越烈的甲供材导致施工方进项税减少的问题,有关部门通过对施工方计税销售额中剔除材料价款的方式予以解决了;再例如:关于固定资产折旧与设备租金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问题,现在通过政策完善也基本解决了。因此,如果再进一步对政策进行针对性调整,即使维持110号文件确定的11%税率不变,也就不存在“营改增”后企业负担加重的问题,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如何把税制改革好的政策执行好,切实减轻负担而造成行业和企业认可的好的效果,看样子还有不少过细的工作可做。例如:在有关文件里,对从事建筑劳务或包清工企业,规定允许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征增值税,也就是可以一般计税,也可以简易计税,文件是针对劳务企业的,貌似非常合理,但是真正在现实中是怎么执行的呢?这个3%简易计税的税款是总包企业代缴的,由于建筑劳务紧缺,劳务企业除了工人工资加管理费没有其他缴费来源,这3%让劳务企业交,谁跟着你干?
    再例如,上面第8条与第10条提到的地材及装饰材料问题,通过增值税链条的相互制约,不开票的漏洞补上了,但新的问题来了,市场上几乎无一例外地采用材料原价款加上应缴税款后加价开票出售,增值税从理论上的“价外税”,又回到实际市场的“价内税”上去了。企业负担怎么减得下来呢?
    另外,说好的“将现行商品混凝土简易计税办法调整为一般计税办法,增加建筑业可抵扣进项税额”,为什么一直没能见诸文件呢?3%简易计税和现在10%一般计税中间相差7个百分点,让施工企业来负担,无论从增值税链条抵扣理论上,还是放在桌面的实际中都说不通。用企业的话说,现在商品砼的价格已涨得不像话了,还是只能按3%来抵。更何况外购商品混凝土支出占可抵扣支出项目总额的比重超过20%,是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重要来源,是明显可以合理减轻企业负担的一环,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还有应该放在议事日程研究的,是企业贷款利息在银行由于拿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无法进行抵扣的问题。这又是为什么?笔者曾亲耳听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处长宣讲“营改增”时说过,“在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链条上不存在任何不能抵扣的环节”,金融部门也进行“营改增”了,为什么不能开出可供抵扣的“专票”,而造成链条上出现脱节?要知道建筑业可是实体经济,要做大做强建筑业,绝对离不开金融部门的支持。目前,不少特级资质总承包企业的单家银行授信都在5~10亿元,也有少数大集团企业多家银行授信额度累计达几十亿元的,假设都按最低5亿元贷款额度测算,5亿元x8%(贷款利率)=4000万元。若把4000万元的专用发票开给企业,无疑又可以合理合法地减轻企业的负担。
    以上是从宏观层面来分析的,站在企业层面涉及到的问题更多、更具体,据调查:


1、税率调整对新承接一般征收工程项目没有减负。

2018年4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通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率由11%调整为10%。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换句话说,新承接工程向建设方结算的总金额也随着11%调为10%而下降,施工企业没有因降税率而获益。
2、对原承接一般征收工程项目的客观分析。
(1)如果建设方对未完成的工作量变更合同,则该税率调整对施工企业无实质意义。因为施工企业做不到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真正平等。开发商根据税率调整变更合同相当容易。
(2)如果不变更合同,继续执行原合同,则由于主要材料的税率由17%降至16%,故能取得的专用发票部分与销项税率的下降抵销;唯一能给建筑业施工企业降低税负的是原混凝土和不能取得专用发票的部分(如人工费、业务费等),预计给企业降低税负4‰左右。


    所以不能只看表面11%降为10%就认为减了1个百分点的税,企业细分析后减轻税负可以说是微乎其微。


    当然,站在企业发展层面如何适应“营改增”?这要从企业管理上做文章,因为调研中也确有少数企业反映“营改增”特别是11%调为10%后是减负的,仔细分析这类企业,一是大型、特大型的企业;二是“营改增”之前就是管理非常规范的企业;三是几乎百分百地采用了材料从网上集中采购的企业,做到“四流合一”(资金、材料、合同、发票),“营改增”倒逼企业加强管理,节约了采购成本。所以,占建筑业90%以上的中小企业,要学习大企业,顺应“营改增”的要求,堵塞管理漏洞,也逐步从现在的不适应和负担加重走向适应并减轻负担,从而促进企业发展。


    因此,建议有权部门深入建筑行业听取意见,特别是要深入到广大民营建筑企业(央企和大型国企通过分包模式,已经感受不到市场不公平竞争带来的抵扣不足和无法抵扣的负担),通过“营改增”政策更大地释放出建筑业发展的潜力,使建筑业为“两个一百年”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摘自  南建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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