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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

点击数:6931  时间:2020/3/12
南京市建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业企业
复工复产若干事项的通知》解释

    为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生产,帮助企业降低因疫情带来的影响,加快推动我市建筑业企业健康发展,南京市建委研究拟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事项的通知》,会带来哪些好消息呢?小编带您一探究竟!
 
    ◇  优化各类保证金利用效率
 
      民工工资保证金
    疫情期间施工企业进入南京市场,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暂缓缴存,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按新缴存标准办理保函。4月1日前开、复工项目,施工企业在《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宁建建监字〔2019〕489号)文件实施前现金缴存民工工资保证金全额退还,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按新缴存标准办理保函。
 
    ● 投标保证金
    疫情期间,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项目,各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进行交纳。
 
    工程质量保证金
    在疫情期间竣工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可以签订工程质量保证金合同补充约定,适当降低工程质量保证金结算价款。鼓励推行银行保函制度,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
 
    1.因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
     延误工期相应顺延,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合理分担。
     延误工期期间,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受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工程复工应严格按照南京市有关部门要求,做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3.对受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约定人工、材料、设备等价格不做调整或调整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4.疫情防控期间及后续复工阶段,公开招投标的工程及直接发包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费用等可能的价格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5.政府投资城建项目要将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及工程增加的费用,依据规定纳入工程决算;加快往期工程决算工作进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将相关执行情况列入建设单位信用和管理费拨付考核。
 
    ◇ 适当延长各类证书有效期
 
    注册有效期截止日为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的二级注册结构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其有效期顺延90日。
有效期截止日为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的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ABC三类人员)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其有效期顺延90日。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疫情防控结束。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工地,项目管理人员因疫情影响不能到岗的可由本单位相同资格人员代岗。
 
    ◇ 继续推进“不见面审批”
    继续执行《关于应对疫情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宁建审批字〔2020〕70号),做好疫情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疫情期间,全市审图机构做好网上审查和电话咨询服务,审图费用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缴纳。市图审中心对疫情期间报审的主城六区项目减半收取施工图审查费用。
 
    ◇ 开展建筑业线上教学培训
    疫情防控期间,南京市城建中等专业学校提供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等的网上报名、咨询、直播授课等服务。
    网址:www.njcjzz.com/peixun
    疫情期间免费提供建筑业企业人员培训视频、课件,免费资源库网址为:http://rcpx.Cabp.com.cn/
 
    ◇ 强化疫情期间信用管理
    依照省市有关文件政策要求,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期间相关良好行为和失信行为认定,加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关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公示、共享并报送至市、省和国家信用平台。
 
    ◇ 加大组织协调力度
    成立工程复工推进协调服务工作组,指导各区科学做好复工防疫,组织协调解决建筑工地用工用料、管线迁改等重难点问题。开、复工企业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已开复工项目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职责,切实执行相关防疫要求,严格落实好各项防疫措施。
    疫情防控+项目推进,我们将始终坚持“两手抓”,在抓好防疫的同时,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夺取“双胜利”发挥城建系统应有的作用。
 
 
(素材来源:行政审批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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