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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

点击数:6887  时间:2021/6/15

工程造价、质量、进度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三大核心要素。合理的工程造价是确保建设项目功能、质量、进度、安全等项目目标实现的根本保证,一直是各方市场主体博弈的核心,更是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必需的经济基础。

 

工程造价市场化是行业发展的必然需求

 

目前,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给建筑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正如火如荼开展,现有计价依据不能很好地满足建筑业新业态下造价管理的需要,传统造价形成机制面临很大挑战。

 

近年来,千亿元级规模施工企业不断涌现,但企业规模增长的同时能否带来规模效益是个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经过调研分析,多数企业增长仍较为粗放、利润水平不高、创新动力不足,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造价形成不够科学,过度依赖定额计价,将造价这个核心要素从项目管理中割裂开来,未能将影响造价的各种要素充分、合理、定量体现在工程造价中。

 

工程造价采用市场化定价是国际通行做法,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持续深化落实,必将有更多的投资公司和建筑业企业走出去,融入国际市场,这就必然要求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提高市场化定价能力。

 

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从建设单位角度来看,前期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阶段有关成果文件质量不高较为普遍,最高投标限价不得突破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最高投标限价编审应依据社会平均水平,但建设单位压缩定额工期、提高质量标准、合同中约定“霸王条款”甚至突破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规定等现象屡见不鲜,未能在最高投标限价中体现相应的风险对价。建筑业的新政策、新模式必然产生诸多新问题,在合同履约阶段,建设单位缺乏市场化定价的理念和能力,对于价款调整事项往往参照社会水平计价。

 

从施工单位角度来看,多数单位未能建立企业定额、成本数据库等反映企业竞争力的经济指标,造价市场化定价能力不足,投标报价仍然停留在依赖社会消耗量定额的阶段;合同履约阶段不能合理应用精细化造价管理技术,质量、安全、进度等要素对企业成本的真实影响不能从定量的角度进行有理有据的测算,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及工程索赔等难以获得建设单位的合理确认。

 

从政府部门角度来看,我国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占建筑业很大份额,因国有资金项目往往受各级政府财政评审或审计部门的刚性约束,有关部门对该类项目的造价管控必然深刻影响市场主体的造价管理行为。在合同形成和合同履约阶段不尽规范、科学、合理较普遍的行业背景下,工程结算时政府部门参照社会水平计价的做法也减弱了造价市场化改革的动力。

 

持续深化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

 

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有关各方责任主体转变观念、提升能力和有机协同,更需要法规政策配套改革和市场环境的改善。

 

首先,需要各方责任主体转变造价管理理念。理念是行为的先导,工程造价的本质属性是市场价格,其形成理应充分按照市场定价,优质需优价、赶工需计费是市场经济应遵循的基本规律。合同是市场交易的纽带,合同管理是造价管理的核心,各方责任主体均应从合同完备性、合理价格中标、风险合理分担的角度进行合同签署及履行。

 

其次,需要各方市场主体加强全要素形成造价计价能力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要素对造价形成影响机理与计价方法的系统研究,需结合法律法规、合同文件、项目管理等多维知识综合进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可组织专家编写全要素形成造价方面的典型计价案例,以期对市场主体起到引领和借鉴作用;施工、咨询企业作为计价活动责任主体,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系统研究与积极实践。

 

最后,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完善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对于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而言,政府财政评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初步设计概算及前期各环节有关造价成果文件质量考核;深度介入合同形成环节,以评审或审计合同条款作为造价管控的有效抓手,取消最高投标限价可以只公布总价而不公布费用构成明细的规定;加强合同履约管理,结算时摒弃参照定额计价、以审减额为目标的简单做法,充分尊重合同约定,以形成严格履约的市场环境。

 

                                                     (摘自  中国建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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