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公司快报
媒体聚焦
行业信息
公司快报
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点击数:6198  时间:2010/6/25 15:34:22
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2008-11-25 10:45:52
(已经被浏览179次)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建筑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房屋建筑建造及其范围内的管道敷设、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隐患排查治理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施工现场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施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及报告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五条 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六条 施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特别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
  (三)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四)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
  (五)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
  (六)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
  (七)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和班组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落实;
  (八)事故报告和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等。
  第七条 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应结合企业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隐患治理的重点,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性性较大工程(施工用电、脚手架、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在建工程在施工中涉及拆除、爆破的、其他)的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验收及使用等情况;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作业面距离坠落基准面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
  (三)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
  (四)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第八条 工程项目部应当定期(每周)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和工程项目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进行登记(登记表见附件(二)),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同时上报施工企业。
  第九条 工程项目实施施工总承包的,总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每季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并登记。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一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在工地醒目处予与公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版权所有@ 南京大地建设集团 地 址: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56号大地建设大厦
电 话:025-83312041(总机) 025-85393665(预制构件、新型建材业务咨询) 传 真:025-83318660
苏ICP备110335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