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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委联手力促棚户区改造提速

点击数:5734  时间:2010/1/19 8:50:21
2010-01-19 08: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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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委联手力促棚户区改造提速

来源:互联网


太原市某棚户区改造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我国目前尚有1000多万户家庭居住在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日前,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5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到2014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工作。

时间节点:用5年时间完成

1月13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表示,将从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土地供应政策等方面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
   齐骥表示,居住在棚户区的家庭住房条件很差,设施简陋,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棚户区居民均为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群体,他们渴望改善住房条件,却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是重大民生工程,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既要保证进度,又不能脱离实际盲目追求进度。
   《意见》明确,力争从2009年开始,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意见》要求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实际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目标,优先安排规模较大、安全隐患大、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太原市某棚户区改造后

拆迁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收入普遍较低,下岗(失业)职工、退休职工比较多。在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确定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目标和制订安置补偿方案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进行,保证公开、公平、公正。
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意见》明确指出,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拆迁本着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让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户,要优先安排住房。各地在保护被拆迁户经济利益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具体安置补偿方案。

资金保障:多渠道筹措资金

   齐骥表示,将通过财政投入和税费政策支持、银行支持、社会支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他还表示,在棚户区改造的过程中,原住户可以用旧住房置换相等面积的新住房,不补差价;新增面积由原住户支付房款,另补差价。另外,对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矿企业也要有一定的投入。
《意见》指出,中央财政将为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提供资金支持。各省级和市、县级政府应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鼓励各地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引导社会资金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

政策保障:享受税费优惠

   据财政部部长助理王保安介绍,中央财政将从三个方面支持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棚户区的改造工作:
   一是对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减)税:免征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减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总价的1%征收契税。
   二是对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
   三是对棚户区改造中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用地免征土地出让金。

土地保障:优先供应建设用地

   齐骥表示,要优先安排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建设用地。
   《意见》指出,应优先安排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同时,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给。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上明确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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