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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市政工程监理月报上报的通知

点击数:6355  时间:2013/10/9
宁市质监字[2013]54号
 
关于规范市政工程监理月报上报的通知
 
各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监理行为,落实现场监理职责,便于我站更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市政工程中执行监理月报上报制度,相关要求如下:
一、凡在我站报监的市政工程,从2013年10月1日起,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将监理月报上报我站;遇有施工现场出现质量安全紧急情况时,监理机构应立即按快报要求报送我站。
二、工程施工过程中,每月月底前,监理机构应将本月(上月26日-本月25日)的监理月报(具体要求见《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上报项目所在的监督分站,监理月报中涉及的当月工程暂停令、通知单、联系单和备忘录等资料作为附件同步上报。监理月报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发,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印章,在书面报告的同时,上报电子稿。
三、施工现场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监理机构应立即快报我站:
㈠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
㈡现场严重安全隐患整改验收不合格的;
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㈣对责任主体的严重违规行为不能有效制止的;
㈤其他需向工程监督机构报告的情形。
监理机构应填报质量安全报告单(具体要求见《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书面报告所在监督分站,情况紧急时,可第一时间先电话报告。
四、各监督分站应认真核实监理月报中反映的问题,检查各方责任主体整改落实和质量安全体系改进的情况,针对性地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有监理机构突发情况快报时,应第一时间向站领导反映,并立即赶赴现场有效处置。
五、我站将加大对监理工作的检查力度,督促现场监理有效履行监理职责,对于屡次未准确及时报告现场质量安全状况,或存在知情不报、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监理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并计入企业信用。
 
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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